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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遗址保护存在问题的思考
2008-11-14 10:27:11 阅读数:

 

作者:山西省侯马市文物局 柴平林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中国的事情,也是世界的事情。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2005年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下发了通知,确立了中国文化遗产日。大型古文化遗址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为了加强对大型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文物局将100处国家重点大遗址列入“十一五”期间保护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其实,中国大遗址的保护问题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提出来了,在山东泰安国家文物局举办的地县文管所长培训班上,当时任国家文物局文物处处长的李季同志讲课的题目就是“大遗址的勘探、发掘和保护管理问题”,时过近20年,特别是近几年,中国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些新的理念和保护手段被引进,保护方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比如制定大遗址保护规划,建立遗址保护公园,控制主动发掘,在“合理利用”方针指导下进行有效的展示等等。但是由于各地重视的程度不同,大遗址保护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入的思考和高度的重视。 

 

      一、关于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 

      过去大遗址保护工作是“长期配合”基本建设。如何实现“长期配合”向“主动引导”的思维转变呢?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对京杭大运河的保护与申报世界遗产工作中提出了新的理念:“活着的、流动着的文化遗产,对它的保护方式需要以科学研究的精神加以不懈地探索”;“不是所谓的‘打造’工程,而是一次科学严谨的文化实践,是一项庞大的、影响广泛而又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就需要有长期的规划。而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形成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在有充分的文物调查和考古资料积累的基础上的形成过程,它是日后进行文物保护的有效依据,所以在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制定之前应该对保护对象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对于任何一处大遗址的保护首先应该从文物调查和勘探做起,现在调查勘探手段不再像过去那么单一,许多新的自然科学技术手段都被应用到考古调查和勘探中来,工作效率和成果都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我们只有对保护对象的范围、布局和内涵这些基本家底搞清楚,才能做出切合实际的保护规划。在调查勘探的基础上进行保护性发掘,进一步加深对保护对象的了解,显然这些工作离不开田野考古,离开考古专业人员就无法进行。 

      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大遗址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完成了保护规划或各类保护方案,有的正在制定中。这些规划中有一些是由地方文物管理部门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来起草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这样就形成了业务脱节,大遗址保护规划经费主要用于后期的制作,而前期的基础工作却做得很少,显然这样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缺乏科学的依据。对于大遗址的研究如果没有考古研究机构的参与,形成的保护规划文本往往流于形式,成了纸上谈兵。事实上非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去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这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大遗址保护规划经费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问题,如果规划编制单位都能够把这些经费用在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包括前期的勘探、发掘,那么大遗址保护规划就能够做得更好。

 

      二、关于大遗址保护中的环境风貌问题 

      现在国际上流行文化景观的概念,也就是说一个文化遗产周围的环境风貌应该和遗产本身相协调。目前,各地政府往往将保护和利用结合起来,大部分保护大遗址的做法多是采取拆迁与遗产本身无关的民居和建筑,复原遗址本身的外观或基址,建设一定面积的绿地。 

      我们常说发掘就是破坏,是无奈的破坏,是被动的破坏,发掘得越多破坏就越多。我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量文化遗产却遭到被动的破坏,甚为可惜。那么复原是不是一种破坏?一个古代建筑本来很古朴,经过“复原”变了味,这其实也是一种破坏。在一处古代遗址上搞建筑复原也是一种破坏,旧的就是旧的,古代的就是古代的,残破的就是残破的,复原之后变成了新的,把遗产原来的文化价值损失殆尽。现在有的地方为了开发旅游,为了经济利益,在大遗址上乱复原、乱建设、乱模仿成了时髦,在一些国保遗址上,看到的是一处处新的“文物”,昔日的古老文化韵味荡然无存。 

      在大遗址的保护上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搬迁居民,建设绿地。人是社会的人、历史的人,是互相依存的,文化也是这样,没有孤立存在的大遗址,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名人故居,绿地建设是能够美化环境,绿地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是没有错的,但是千篇一律地对大遗址进行绿地建设保护,这无疑也是对环境风貌的破坏。历史总是有痕迹的,我们不能刻意保护一段历史而去破坏另外一段历史,因此大遗址保护的理念应该更新,大面积的绿地建设并不是大遗址保护最好的办法,我们要保持古代大遗址原有的环境风貌,应该突出大遗址的文化主题,体现大遗址的文化价值,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大遗址保护应该跟踪监管 

      为了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制定大遗址保护规划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正确举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大遗址进行依法保护。但是我们在大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并通过论证、颁布施行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实施,这也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规划毕竟是一个文本,这个文本的落实工作靠谁来做,这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否则国家提供经费制作的保护规划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破坏照样进行,保护工作无从谈起。 

      当然,大遗址保护规划要靠地方政府实施,地方政府保护文物或文化遗产的责任是无法推卸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理应由地方政府来落实,但是地方政府不落实又怎么办呢?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地方利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或者政绩,只重视当地的经济建设,而忽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意无意地破坏。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就是这个别现象也同样反映出实施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困难所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国家文物局应该建立健全大遗址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对“国保”大型古文化遗址要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跟踪监测,对大遗址区域内的建筑或设施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实行数字化或数据库管理。其次,应该大力改革目前的考古发掘报批办法。根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国保大遗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勘探发掘要经过国家文物局的审批,而实际上相当数量的建设项目和勘探发掘都未进行过报批,因此,简化文物勘探报批手续势在必行,建立系统的监督检查和监测机制迫在眉睫。第三,要加强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近年来,我们的文物宣传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但在一些宣传中提到的概念具有误导作用,比如“宝贝”“值钱”等,显然具有“挖宝”的思想在作祟,还有的把文物的价值取向定位在“钱”这个肤浅的层面,文物或文化遗产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这如何能够起到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难怪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说“这些土疙瘩(城墙夯土)有什么价值?”因此我们的舆论宣传必须有正确的导向,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要揭示出它的文化价值。同时,不仅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更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让地方政府领导了解文化遗产真正的价值,从而提高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有效地保护文化遗产。 

      总之,大遗址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我们的经验不足有关,但必须尽快解决保护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完善保护措施。规划理念和规划制定过程非常重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更为重要。把保护规划文本做成八股文,那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在室内闭门造车的保护规划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大遗址区域内外的现代建筑或建设项目根据保护对象的级别必须纳入国家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没有这样的监督管理,大遗址保护或文化遗产保护就无从谈起。